(2017)苏020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067冯桂琴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琴,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067号原告:冯桂琴,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该公司股东。原告冯桂琴与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嵘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桂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惠嵘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906元;2、本案诉讼费由惠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于2014年进入惠嵘公司,2015年年底辞职。惠嵘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欠薪单一张,确认结欠其工资8906元,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惠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冯桂琴系惠嵘公司员工。2015年12月31日,惠嵘公司向冯桂琴出具欠薪单一张,载明“冯桂琴(劳动者):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共欠发您的工资8906元(大写:捌仟玖佰零陆元整)。双方确认无误”。落款处有冯桂琴签字,并加盖惠嵘公司公章以及惠嵘公司财务专用章。冯桂琴于2015年年底即离职。后冯桂琴催讨上述结欠工资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欠薪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冯桂琴主张的劳动报酬有惠嵘公司出具的欠薪单佐证,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欠薪单的真实性及冯桂琴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冯桂琴要求惠嵘公司支付劳动报酬8906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冯桂琴劳动报酬89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惠嵘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冯桂琴预付,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应负担部分迳付冯桂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