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青山区酷狼音乐会所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青山区酷狼音乐会所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6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酷狼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城国际文化服务中心3楼,经营者王卫。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酷狼音乐会所侵害音乐电视作品《一千年以后》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