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晗诉被告王世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晗,王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2民初223号原告:王晗,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王晗母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晗与被告王世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晗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计3125.00元,由王晗负担。审 判 长 姜智彪审 判 员 邢继铭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