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叶怀青与侯梦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怀青,侯梦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财保7号申请人:叶怀青,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侯梦麒,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个体。申请人叶怀青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梦麒所有的位××县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武房字第X**)一套或对侯梦麒在武川县工行、农行、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叶通衢所有的”丰田凯美瑞”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怀青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查询,侯梦麒在武川县工行、农行、信用社的七个账户内的存款合计193.59元。由于存款较少,故不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侯梦麒所有的位××县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武房字第126**)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叶通衢所有的”丰田凯美瑞”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叶怀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景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