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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向华与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向华,郭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0号原告:余向华,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系原告余向华丈夫,特别授权。被告:郭大明,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现羁押上饶县看守所。原告余向华与被告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余向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余向华负担。审 判 长  周秋化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