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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李久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李久均,陈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608号。负责人张月信。被执行人李久均,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百云,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被告李久均、陈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李久均、陈百云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2658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截止2015年7月16日利息为1279.82元、滞纳金为1244.97元,手续费为1800元,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车架号为SALFA2BG5EH394867、发动机号为270913022847204PT的路虎车辆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李久均、陈百云到期未按上述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百云因债务涉案较多,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陈百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金地自在城13幢401室不动产已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经查实,原在被执行人李久均名下浙D×××××小车,因没有办理抵押手续,故应认定该抵押并未生效,且现因一时找不到该车下落也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李久均、陈百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久均因拒不申报财产进行了司法拘留的处罚。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