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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吴丽静与姜祥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静,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59号申请人:吴丽静,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玉林村刘万海屯。被申请人:姜祥,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聚源镇白渔村*组。申请人吴丽静与被申请人姜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因申请人吴丽静申请保全内容错误,现申请撤回保全案件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越审 判 员  刘德明人民陪审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