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吴丽静与姜祥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静,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59号申请人:吴丽静,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玉林村刘万海屯。被申请人:姜祥,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聚源镇白渔村*组。申请人吴丽静与被申请人姜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因申请人吴丽静申请保全内容错误,现申请撤回保全案件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越审 判 员 刘德明人民陪审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