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2司惩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权秀与被执行人廖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20号被拘留人:廖春梅,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畔田村2组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秀与被执行人廖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春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廖春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