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司惩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权秀与被执行人廖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20号被拘留人:廖春梅,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畔田村2组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秀与被执行人廖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春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廖春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