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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得文诉被告彭德胜、马永丰、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文,彭德胜,马永丰,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517号原告:赵得文,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彭德胜,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衣巷子15号。被告:马永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青亚。原告赵得文诉被告彭德胜、马永丰、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得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赵得文负担。审判员  廖秀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芃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