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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绍保和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保,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97号原告郑绍保,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琛,该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原告郑绍保与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郑绍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绍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绍保负担。审 判 长 郝 辰 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淳 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