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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维与被告南京三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南京三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喜,上海宏喜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602号之一原告:蒋维,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惜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三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07幢4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喜。被告:陈宏喜,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上海宏喜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安公路3188号4幢2层。法定代表人:陈晓乾。原告蒋维与被告南京三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喜、上海宏喜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以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21元,减半收取45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1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桥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