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孔祥连诉李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连,李辉,李飞龙,孔祥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78号原告:孔祥连,女,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辉,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李飞龙,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孔祥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孔祥连与被告李辉、李飞龙、孔祥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孔祥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马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