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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孔祥连诉李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连,李辉,李飞龙,孔祥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78号原告:孔祥连,女,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辉,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李飞龙,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孔祥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孔祥连与被告李辉、李飞龙、孔祥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孔祥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马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