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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汉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砾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汉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砾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汉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80900P。法定代表人全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均华,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攀枝花砾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城北办公商务区西区。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674438975。法定代表人曾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攀枝花汉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砾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砾金贸易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1236401.7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我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核实,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