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戴天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戴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被执行人戴天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戴天慧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95779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