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兴秋与李铁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秋,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秋,女,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铁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刘兴秋与李铁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合议庭审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具备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