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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某1、丁某2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丁某3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1,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丁某2,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丁某3,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1、丁某2、丁某3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1、丁某2、丁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丁某1、丁某2、丁某3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永城市卧龙乡高胡楼村高胡楼西北地生产路东侧的杨树74棵,经鉴定被滥伐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43.9511立方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丁某4、康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1、丁某2、丁某3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丁某2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丁某3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常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