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林子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子,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75号原告:石林子,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龙,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石林子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林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日张龙向石林子借款50000元,石林子当场从车上给张龙50000元现金,张龙出具欠条一份。石林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诉讼来院。张龙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日张龙向石林子借款50000元,石林子当场从车上给张龙50000元现金,张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到石林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张龙,2015年1月1号。”石林子催要欠款未果,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龙向石林子借款50000元,有其给石林子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石林子要求张龙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虽未载明还款时间,但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故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十内偿还石林子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