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韩某等与刘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刘某乙,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44号原告:刘某、韩某;被告:刘某乙、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