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阎荣娜、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荣娜,XX,李殿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阎荣娜,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原审被告:李殿伦,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上诉人阎荣娜因与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李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阎荣娜在收到一审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阎荣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永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