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长峰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30号罪犯陈长峰,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平湖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嘉平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长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作出(2010)浙嘉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连续两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只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长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峰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