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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武希坡、武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武希坡,武希良,牛现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被告武希坡,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希良,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牛现文,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武希坡、武希良、牛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领代理审判员  武中亚人民陪审员  黄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