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钟雪梅与管兴晓、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梅,管兴晓,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730号原告:钟雪梅,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管兴晓,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管兴晓。原告钟雪梅与被告管兴晓、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钟雪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溯亚?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