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前坤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前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07号罪犯谢前坤,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现在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前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前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谢前坤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前坤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熙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