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长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平,男,现住吉林省扶余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商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怀某某女士休闲挎包,内有现金1300元、OPPOR9手机一部。2017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美食城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刘某1的貂皮大衣、手机。2017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美食城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王某1的钱包,内有现金6100元。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商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李某的钱包,内有现金647元,被告人陈长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陈长平被抓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长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长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商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怀某某女士休闲挎包,内有现金1300元、OPPOR9手机一部;2017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美食城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刘某1的貂皮大衣、手机;2017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美食城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王某1的钱包,内有现金6100元;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长平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商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李某的钱包,内有现金647元。被告人陈长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长平供述,被害人李某、王某1、刘某1、怀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孙某1、孙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长平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