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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宝岗与明华星、吴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岗,明华星,吴建明,韩建,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岗,男,汉族,1964年1月4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明华星,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吴建明,男,汉族,1973年8月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韩建,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崔锋,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朱宝岗与被执行人明华星、吴建明、韩建、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明华星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明华星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7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若被执行人明华星不按期��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被执行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就被执行人未偿还的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将利息和被执行人未偿还的本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建明、韩建、崔锋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还款方案履行,则案件受理费由四被执行人连带承担,自被执行人逾期还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明华星、吴建明、韩建、崔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0月26日、2017年4月20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明华星户籍所在地泰兴市分界镇赵庄村三组1号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明华星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明华星之父陈述明华星有时在上海,有时在无锡,到处跑,现在不知道明华星在哪儿,打电话明华星也不接,现在没有办法联系到他。2017年4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吴建明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黄桥镇太平村吴西组1号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明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太平村村主任陈述吴建明是该村村民,不知道吴建明在哪儿,家中无人在家,也没有吴建明的联系方式。2017年4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韩建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黄桥镇十桥北路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韩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泰兴市黄桥镇北街居委会书记李霞陈述韩建已经好几年不在家了,韩建的父母也已离婚,韩建父母也不在家。2017年4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崔锋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隆兴花园进行调查,家中无人在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崔锋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隆兴花园物业负责人朱国俊陈述从其到隆兴花园负责物业,八九年的时间从来没有看见到他,隆兴花园的房子也早已转了好几手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明华星、吴建明、韩建、崔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