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管某1与叶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1,叶某,吕某,管某2,管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06号原告:管某1,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晶剑,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某,女,193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第三人:管某2,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第三人:管某3,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1与被告叶某、第三人吕某、管某2、管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1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