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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廖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廖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张军健,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珊珊,该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铭燕,该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廖海萍,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现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廖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2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海审 判 员  沈海浪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