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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基胜与董世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基胜,董世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673号原告:吴基胜,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世荣,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基胜与被告董世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吴基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基胜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