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基胜与董世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基胜,董世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673号原告:吴基胜,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世荣,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基胜与被告董世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吴基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基胜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