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贺张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贺张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代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32998833-3。法定代表人:孙文娟,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张衡,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张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贺张衡向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规格型号为150D/144F、批号为3151405、等级为A的低弹丝7,039.12公斤及规格型号为100D/36F、批号为310302、等级为A的低弹丝3,225.96公斤;若被���行人贺张衡不能返还上述低弹丝,则被执行人贺张衡应向原告赔偿规格型号为150D/144F、批号为3151405、等级为A的低弹丝按每公斤7.71元的标准及规格型号为150D/144F、批号为3151405、等级为A的低弹丝按每公斤8.51元的标准计算的货物损失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贺张衡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斯班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150D/144F、批号为3151405、等级为A的低弹丝7,039.12公斤及规格型号为100D/36F、批号为310302、等级为A的低弹丝3,225.96公斤,且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斯班赛纺织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上述低弹丝所在位置。后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及其所在居委会的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贺张衡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贺张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代理审判员 沈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