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鹏、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曹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2号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龚建荣,女,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法定代表人孙开河,经理。被执行人曹鸣凯,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徐鹏与被执行人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曹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鹏借款200000元,利息13350元,合计2133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曹鸣凯各自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22元,由被告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二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