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祎、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祎,焦英,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祎,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英,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张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祎、焦英因与被上诉人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祎、焦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祎、焦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祎、焦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祎、焦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