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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孔德才与曹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才,曹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孔德才,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通镇黎明村。被执行人:曹怀亮,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通镇。孔德才与曹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孔德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