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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泊头市文财建筑器材租赁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文财建筑器材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59号申请人:泊头市文财建筑器材租赁站。被保全人:李志华,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泊头市文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李志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志华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