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园园与李德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279号刘园园,女性,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幸福桥村杜湾14号。李德恒,男性,1969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城东新村32-802号。本院在执行刘园园与李德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