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园园与李德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279号刘园园,女性,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幸福桥村杜湾14号。李德恒,男性,1969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城东新村32-802号。本院在执行刘园园与李德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