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永刚与张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刚,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卢永刚,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张杰,男,1967年12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永刚与被执行人张杰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延民初字第4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延民初字第4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灿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