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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春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5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华润置地大厦5号楼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C73XJ。法定代表人钟浩翰。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静,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刘春华,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北侧发展兴苑5号楼(芙蓉阁)**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春华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北侧发展兴苑5号楼(芙蓉阁)**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