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玉强与淄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强,淄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614号原告:许玉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淄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城西西冶街以西新坦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3467191X。法定代表人:吴光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强与被告淄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由原告许玉强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