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祥谦漳钰野营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闽侯县祥谦漳钰野营用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法定代表人:高凌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闽侯县祥谦漳钰野营用品厂,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法定代表人:林漳,厂长。上诉人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闽侯县祥谦漳钰野营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与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闽侯县祥谦漳钰野营用品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彬燕制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虽然闽侯县人民法院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