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松平与张苗苗、陈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平,张苗苗,陈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378号原告:朱松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苗苗,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有平,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朱松平与被告张苗苗、陈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松平申请撤回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松平负担。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