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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家荣与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荣,温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3436号原告:朱家荣,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喜,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国良,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荣与被告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朱家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400元,由原告朱家荣负担。审 判 长  沙 鋆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