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家荣与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荣,温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3436号原告:朱家荣,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喜,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国良,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荣与被告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朱家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400元,由原告朱家荣负担。审 判 长 沙 鋆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