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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与贾伟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贾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被执行人贾伟伟,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贾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伟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伟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继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