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蒋某某等与王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蒋某某,王某某,王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373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45岁,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明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王某1、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明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1、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某某案子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原告三年赡养费7200.00元;二、判令被告王某某、王明某在诉讼后每人分别每月给付800.00元赡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1、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某1、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小梅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