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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绍勇与林坤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勇,林坤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成,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潇,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坤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绍勇因与被上诉人林坤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绍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成、张潇潇与被上诉人林坤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张梓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