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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朱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工业园南湖路以北、市场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严灵甫,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丽君,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3404元,违约金340元,延迟履行利息26元(以374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丽君的银行存款38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