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和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799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刘伟,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理人李菊红,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张某乙妻子。委托代理人王艳,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张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计5057元,由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史兰英审 判 员 管兰成人民陪审员 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