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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孟、刘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刘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孟,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被执行人:刘龙飞,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博野县。李孟申请执行刘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龙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龙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龙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2.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