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德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周德明,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66号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匡强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明,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少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明、第三人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武汉诚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绮雯审 判 员 胡 劲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