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陕西鼎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850号原告: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站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桑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华、王文雯,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鼎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孙玉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大联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更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