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井代兵与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代兵,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347号原告:井代兵,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井中海,男,汉族,1945年2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井代兵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井代兵诉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代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代兵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应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