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成庆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26号罪犯张成庆,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800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成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成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卓炜、周超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成庆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成庆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张成庆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十一月至二O一七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1830分,获得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成庆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